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案例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1、被人借款20万元一直拖着不还,富阳的张先生将对方告到法院。打赢官司问题不大,但张先生有一个担忧,这个借款人名下值钱的财物只有一辆丰田轿车,要是对方在判决生效法院执行前把车子给卖了,官司就算赢了不也白搭?
张先生在起诉的同时想到了财产保全,因为他一旦申请成功,借款人在一定时间内就不能卖这车子。
借款金额是20万元,这事要是搁在以前,张先生需要提供等同于20万元的财产担保,或者向法院缴纳高额(9万元)保证金,或者找一家符合条件的公司做担保。张先生自己拿不出保证金,找公司担保又麻烦,在杭州富阳区法院法官的建议下,张先生昨天花1200元购买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凭这份保单就轻松搞定了担保,他就不用担心被告把车子转移、隐匿或变卖了。
据了解,张先生也是成功申请杭州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受益的第一位诉讼当事人
2、除新闻报道的案例外,笔者还了解到部分法院采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情况,如:
2013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可了原告提供的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符合规定,裁定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5年6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某保险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015年4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担保人的房屋一套。
2015年6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某保险公司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
为什么要诉讼财产保全?
因为被执行人可能提前将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或变卖伪装成没钱的假象、以躲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诉前禁令)。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1、手续简单。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只需要在某一保险公司的任一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指定方式购买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公司即可为申请人开具保单及保函。申请人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与购买普通保险的程序一样,购买便捷、程序简单。2、全国覆盖。全国性的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具有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可以将此种标准化的保全担保方式覆盖到全国各地,极大地方便各级法院和申请人。
3、信誉度高。保险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其公司治理、风险控制、资金实力等方面远远优于普通担保公司。由保险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对被申请人的保障力度明显强于一般的担保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法院现在推行的一种方便当事人的保险,其不同于其他传统保险,他将司法案件也纳入了保险的范围,并在全国的司法案件的保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没有能力提供担保但是又需要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来讲有着极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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